解析:
如房屋出售方所交割占用的建筑面积或总的建筑面积与商品房购买协议中规定的数量显着不符,且双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中有具体条款处理此类情况,则应依据协议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
然而,若协议中未涉及任何此类条款或者其内容模糊不清,那么就应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1)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时,应按照协议中所规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而对于买方提出的解除协议的要求,不应予以支持;
(2)当面积误差的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买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买方选择继续执行协议,并且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协议中规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将由买方按照协议中的价格进行补充,而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将由卖方承担,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如果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协议中规定的面积,那么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和相应的利息将由卖方退还给买方,而面积误差超过百分之三的那部分房价将由卖方双倍退还给买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