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规避调查之举往往对犯罪嫌疑人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此种行为显然表明了当事人有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的倾向。而取保候审措施则主要适用于那些若非羁押便无法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亦无逃跑风险、且不会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销毁关键证据的嫌疑人。倘若嫌疑人采取逃避调查的手段,那么便意味着他们很可能并不满足上述条件。
然而,在决定是否给予嫌疑人取保候审时,我们还需要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嫌疑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