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南京地区针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通常是参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条款。此项罪名主要涉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非法进行飙车比赛等危险性极高的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若情节较为轻微,涉案者有可能面临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如果导致了严重的后果,那么其所受到的刑事惩罚将会更为严厉。
至于具体的量刑结果,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实际情况、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考虑,最终由当地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