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必须持有由司法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书以及来自律师事务所在此场合下出具的证明文件和被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根据相关法规由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法律援助公函,以此来请求会见在押人员。
同时,会见场所——看守所应在此情况下及时为我们安排适当的会面时间。
2、对于正在接受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来说,他们在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时,除了需要提供上述提到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展示起诉意见书的复印件。
3、当进入到审判阶段后,律师在与在押的被告人进行会见时,除了需要提供同样的“三证”之外,还需向看守所出示起诉书副本或由人民法院签发的裁判文书。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