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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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是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是谁?

一、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是谁?

律师、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友等都可以作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当检察院就刑事案件提请公诉时,尽管被告涉嫌犯罪,但是为了确保被告能够享受充分的人权,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辩护人,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

二、罪嫌疑人家属请律师有哪些作用?

刑事案件中,律师是必不可少的,特别是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法律规定就必须要有律师参与辩护,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具体作用为: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二)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三)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法律意见书,阐明法律观点,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四)代理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

(五)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案件的实情。

(六)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三、刑事诉讼辩护律师的权力有哪些?

1、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可以是律师本人,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并且犯罪嫌疑人是拥有相应的法律权利的。不仅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也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同时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且不限制次数。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刑事律师会见的委托人是谁?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查看本站其他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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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区分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一)特别委托特别委托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的委托。特别委托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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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这里的致第三人损害实质上也就对委托人造成了损害),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则具有可追认性(即委托人承认的则由委托人承担,否则收委托人自己承担该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委托人总不可能自愿承担这个不利后果吧,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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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六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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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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