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购物过程中,若有人将未支付款项的商品遗漏在超市中,那么这并不一定就属于盗窃行为。如果此人仅仅是出于无意的疏忽或者疏忽大意未能及时付款,且其并非存在蓄意将物品据为己有的意图,那么这完全不能定义为盗窃行为,当事人可以在随后的时间内主动补缴所欠款项即可。
然而,若当事人在购买商品时便已经怀有侵占他人财物的故意性,那么这种情况无疑应当被认定为盗窃罪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