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证据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多种形式。
然而,若仅有被告人供述而无其他实质性证据支持,便无法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然若无被告人供述,但其他证据确凿且充足,仍可依据这些证据判定被告人为罪犯。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的行为。
第三,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者。
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行为人必须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若行为人不具备此种特定意图,则不能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例如未经物主许可擅自借用其物品,使用完毕后立即归还的情况,因其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所以也不会被视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