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与执行过程中的减刑环节,所涉及到的是对那些符合相应法律规范的犯罪人士,通过适当降低其原判决确定的刑期,从而达到人性化的宽待和宽容之目的。坦白这一概念则主要适用于在定罪量刑之前,如果存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据此从轻或减轻相应的处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者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且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便属于自首。
然而,如果犯罪者并没有满足上述自首的条件,但仍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坦白。对于那些选择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甚至可以考虑免除其处罚。此外,对于那些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也同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尽管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果他们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仍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如果因为他们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进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那么还可以进一步减轻其处罚。
因此,关于“盗窃罪坦白是否能减刑”的问题,实际上是不成立的,但犯罪者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如果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那么确实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