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医疗费用部分的赔付,需以实际产生并获得发票的数额作为理赔依据。
其次,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需要与住院治疗天数相结合,通常按照每日80至100元人民币进行计价。在营养费用方面,一般的参考标准是每日20至30元人民币。若涉及到二次手术费用,则应以实际产生的票据或经过鉴定得出的结果为准。对于误工费的计算,需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误工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如果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可以按照每日100元人民币左右的标准进行估算,而误工期限则需参照鉴定结果。
至于护理费部分,应以护理费发票为准,同时也可以考虑护理人员的实际误工损失进行计算。如无发票,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主张。
此外,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赔付应以实际产生的票据为准,如无票据,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主张。
最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需根据伤残等级和其他因素综合确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