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情况需根据特定案例的实际情况进行解读。若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还实施了对受害人的奸污行为,则应依法将其归类为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惩处,而非独立判定强奸罪名成立。
然而,强奸通常会成为拐卖妇女罪行的量刑加重依据之一,须对罪犯施加更为严厉的刑法制裁,而无需再另行定罪量刑。若有人在购买被拐卖而来的女性后,强制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那么此人应受到双重惩罚,既依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定罪,也同时按照强奸罪论处,两者将并发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