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历经一段行之有效的期间并且最终判定成为既定事实之后,律师与其当事人之间的会面应当遵循的规则及条款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作为合法代理人,律师在任何时间都有权利接洽其当事人,而不必受到侦查机构的严格审查及批准。
其次,在实际会面过程中,尽管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场监护,但他们不拥有监听或者干涉律师与当事人之间自然互动交流的权限。
最后,作为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律师,他们享有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代理申诉和控告,以及精心筹备辩护等多项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