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取保候审期间内,若未违反如下几种情形之一者,皆可进行相关事项:
首先是未经执行机构核准,严禁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域范围;
其次是倘若个人住址、工作单位及通讯号码有所变更,务必于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报告;
此外还应注意在接获传唤时,必须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循以下一项或多项规定:即不得进入特定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信;限制从事特定活动;并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构妥善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