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为了确保会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充分到位,在即将展开会见行动之际,有必要再对以下事项进行详细审查确认:委托手续填写情况是否完备无缺;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会见手续时所提供的会见公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参与此次会见的随行人员(即协助办理事务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律师资格证书或者实习律师资格证书、律师助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若本次会见涉及的重要议题较多,则需提前拟定详尽的讨论提纲。在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流之前,务必仔细检查自身携带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无误,同时针对案件的核心问题,应确保自身提出的疑问充足且具有引导性,以便促使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此外,还需要关注并评估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是否适合进行此次会见活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4、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