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当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行取保候审措施时,其所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移送至法院进行审判。
然而,针对某些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刑期超过一年者,可适当延长期限至十五天。
值得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主动承认有罪并愿意接受处罚,同时又满足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那么此种情况下,从收到案件开始,应当在十日内完成全部审判工作。反之,如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则需延长至十五日方可完成审判工作。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