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面对房产被出售予两名购买者所引发的维权纠纷,作为受害方的买受人依法享有多种权利。
首先,他们有权选择通过解除已签订的购房协议来维护自身权益,并要求卖家全额退还他们先前支付的购房款及其中所包含的相应利息;
其次,如果由于解除合同而导致买方蒙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他们还有权诉求卖方对其予以合理程度的赔偿;在此基础上,假如交易对方即为非房地产经营机构的卖方,并且存在着违约行为的话,那么买方同样有权向此类卖方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然而,这种情况下,买方的索赔范围仅限于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利息,以及对因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
最后,即使上述所有的维权手段均告失败,买方仍然保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