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新发现的证据,这些证据具备推翻原判决或裁定的充分条件;(二)原来的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基础事实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三)构成原判决或裁定重要事实依据的主要证据存在着伪造的嫌疑;(四)原判决或裁定所强调的事实的关键性证据并未经过严格的质证程序;(五)对于审理该案件所需的关键证据,由于当事人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他们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人民法院却未能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工作;(六)原来的判决或裁定在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七)因为司法机关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导致管辖权的错误;(八)审判组织的组成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并未采取相应的回避措施;(九)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的情况下进行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不能归咎于自己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而未能参加诉讼;(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十一)未经传票传唤,就做出了缺席判决;(十二)原判决或裁定遗漏了某些重要的诉讼请求,或者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十三)作为原判决或裁定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