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类型的赌场罪通常涉及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行为人为主要参与者,行为人在自身控制之下设立、承包或租赁出专门用来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无论这些场所是否公开,都不会对该犯罪构成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第二种类型的赌场罪则是指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构建赌博网站,或者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来自其他用户的投注。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被视为赌场罪的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
其次,建立赌博网站并将其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
再次,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投注的行为;
最后,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