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诉讼过程中,如若有必要冻结异地的财产,那么法院将会依照以下严谨的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发放执行援助通知:法庭首先将《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相关法律文件一同递交至当地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机构(简称“国土房产部门”)。
其次,进行查封手续办理:负责案件处理的工作人员需向国土房产部门展示法院工作证明信件,随后按照所查封的不动产性质所需,办理相关的查封手续。此处所说的不同情形,主要涉及到提交房地产证书、预售商品房的交易状况表或者土地所有权归属情况的查册结果等多项内容。
最后,实施查封处理:国土房产部门依据法院提供的相关信息,对该房产进行正式的查封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