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计入整个犯罪行为的刑期范畴内,而仅限于判决宣告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期限方可折抵刑期。
然而,若取保候审措施结束后,被告人仍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等三类严重罪行时,便需要面临进一步的收监管理。这里的“收监”系将罪犯转至监狱场所服刑的司法程序,其主要适用对象为被判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的罪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