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先行向羁押被判刑被告人的公安机构发送执行通知书与判决书,并由公安机关在接到上述法律文件之后的一个月内,将被告人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关于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保释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被告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保释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被告人;
再次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被告人,同样采取保释措施也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继续采取保释措施的被告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