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的家属告知事项,按照规定应在24小时内完成通知工作。在执行拘留行为之前,司法机关需在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向被拘留人员的家属进行通报。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涉及到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通知可能会对侦查过程造成阻碍。在这些情况下,可以不进行事先通知。但一旦妨碍侦查的情况消除,则应该立即恢复通知程序,并将具体情况告知被拘留人员家属。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