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之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民事权利得到保障,即取保候审之后,其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若在未经有关执行机构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居住地,需提前向相关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批完成后方能实施行动。曾经获取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明确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如个人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此外,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言;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材料,亦不得与他人串通口供。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