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患有重症或因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的女性,同时在孕期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们,如果通过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以确保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任何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这类人群亦可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关于是否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进行综合考虑并作出决定。在做出决定时,上述三个机构应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提出合适的保证人选,或者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