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通知函件通常由公安机关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等多种途径,将其传达至涉案人员或其亲属手中。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亦可采取公告送达的形式进行传递。在发布送达指令时,务必保证所有接收到传票信息的当事人能够充分理解其中所包含的内容,并且应在送达回证上签署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