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实践中,强奸与自愿性行为之间最本质的差异在于强奸系违背受害者意愿而强行进行的,为此需要证明受害人并非出于自主意志参与其中。故此,通常需审查受害者是否遭受到诸如暴力、恐吓、拘禁等强制手段。在众多强奸案件中,受害者往往曾遭受过暴力侵害,从而导致身体上的伤害痕迹得以显现。
然而,对于恐吓及拘禁等行为的取证工作却面临着极大的困难。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许多强奸案件最终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实受害者为被迫参与,依据无罪推定原则,只能判定被告方无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