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在采取保证金形式实施取保候审时,其保证金的起始额度应设定为人民币1000元整。而决定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对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虑,以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不会逃离现场或阻碍刑事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主旨,同时兼顾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案件的复杂状况及性质,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收取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在取保候审执行完毕后,相关程序将进入对案件的深入侦查阶段、提起公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若经审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在解除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相关单位知晓。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