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并不绝对。在受到刑事拘留之后,被羁押者并不必然面临着被判定有罪的命运。实际上,刑事拘留仅仅是一项刑事侦查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已。在侦查进行期间或侦查完成之后,倘若侦查机构认定涉案人员并未触犯刑法,抑或是认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他们有权决定予以撤消案件;当案件移交至公共检察机关接受审查时,检察机关亦可基于上述理由作出不予指控的裁决;而在最后的审判环节,倘若法院审视各方证据后,最终判定涉案人员并未构成犯罪,或者认为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也可以宣布其无罪释放,或者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