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被刑事拘留者能否在二十日之内被送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决定因素取决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及其调查进展状况。一般来说,当公安执法机构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拘留措施之后,应在拘禁后的第二十四个小时以内进行审讯,并且应该在拘留之日起的三天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涉案人员。若有必要延长羁押期限,则必须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方可执行。最长的拘留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十七天,这其中已经包含了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在内。换言之,倘若在二十天的时间里调查取证工作顺利完成,那么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进行审查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