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强奸罪的案件中,国家司法机关需要收集充足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被告被指控之罪名成立与否。若缺乏这样的证据,被告则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诬告罪,其关键在于是否具备主观恶意,即为了使被告获得不利于己方的审判结果而故意编造虚假事实进行指控。如果确实存在这种恶意,那么被告可以对诬告者提出控诉;反之,如果并未存在主观恶意,仅仅是误判,那么在最终证实被告清白之后,被告有权向诬告者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