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数量额度。此乃判定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的一项关键要素,尤其对挪用单位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逾期未偿还超逾三个月;以及虽然未达三个月之期,但数额较大且为营利活动的"两种特定情况下,"数额较大"可谓是构成犯罪的必然条件。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时间跨度。这同样也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行为因而产生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至于本罪中特别提及的“数额较大,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的”这一情况,“逾期未偿还超过三个月”恰恰正是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必要前提条件。在此背景之下,挪用本单位资金是否超出该期限便成为了划分普通意义上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行径与实际上的挪用资金罪之间界线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