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律师有权与其客户——即犯罪嫌疑人家属进行面谈交流,以便告知他们亲人的近况,进而舒缓嫌疑人的紧张情绪,给予必要的心理支持和安慰。许多人在遭受拘禁之际,他们的生活方式、社会地位以及心理承受能力均会发生急剧变化,有些人难以适应这突如其来的改变,往往在贫困潦倒的境遇下,做出一些本不应发生的事情。
(2)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能够向其详细解释其所涉及的罪行及其相关的法律知识。使犯罪嫌疑人对自身所面临的困境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认识,明白哪些是应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
(3)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过程中,有可能从对方那里获取到有利于其无罪或减刑的重要线索,并协助收集和固定有力的证据,为未来的成功辩护做好充分的准备。因为证据随时都存在着丢失的风险,一旦出现疏忽,就可能导致那些有利的证据永远无法获得。
(4)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有助于最大程度地防止刑讯逼供事件的发生。尽管我国的法治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过屈打成招、致残致死的悲剧。若不幸遭遇刑讯逼供,有律师的介入便可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从而有效地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率。
(5)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能帮助其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从而为争取立功的机会创造条件,进而减轻其应受的惩罚。
(6)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律师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协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从而妥善解决潜在的危机;
(7)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律师的职责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包括参与现场询问等环节,以更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