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贿犯罪的行为主体,应当定义为特定的人群——国家公职人员。这包括了明显属于该范畴内的人员,也就是那些在国家机关或实体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同时,也涵盖了那些假定可能属于该类别的人员,例如在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员工,以及受国家官方或公有实体机构派遣至非公有性质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甚至是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然而,还需注意的是,这些受贿罪犯罪者的特定身份并不仅限于此,实际上,他们还应包括所有依据法律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