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从事犯罪活动时,有下列六类具体行为将被判定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六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向犯罪分子提供互联网网络接口;
2、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
3、给予网络存储支持;
4、提供通信传输等相关技术支持与知识;
5、提供广告推广方面的协助;以及6、提供支付结算方面的援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