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衡量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犯罪者将其所管理、支配的公款擅自用于为个人用途的非法事务,且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6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及以上;或者利用职权,其擅自挪用公款入市营利,或者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所挪用的款项,且涉案金额已达1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及以上,在此情况下,即可视为构成“数额较大”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而对于那些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的犯罪者,其涉案金额需达到人民币6,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及以上,并且在三个月内未能偿还所挪用的款项,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00,000,000元(或等值其他货币)及以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