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挪用资金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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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资金数额标准,挪用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获得的,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资金罪。此外,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资金罪。
最新挪用资金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新挪用资金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1、挪用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获得的,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挪用资金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有一般的挪用本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犯罪行为之分。

挪用本资金的数额。这是衡量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这两种情形来说,“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就成为区分一般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挪用单位资金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对于挪用单位资金罪中“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情况,虽然《刑法》并未规定数额上的要求,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的精神看,挪用数额很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并不作为犯罪,而只是作为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二、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扰、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公共财物的使用权,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国家预算安排的民政事业经费,也包括临时调拨的专款物,还包括其他由国家、集体或者人民群众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在客观上的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挪用的资金,可以归个人使用,也可以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利用特定的职权,将特定款物非法调拨、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楼堂馆所、购买小汽年及办公设备,进行生产、经营性的投资等,不能用于个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前述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3、犯罪主体不同

挪用单位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意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专用,却挪作他用

三、挪用资金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1、挪用资金追诉时效一般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犯罪的追诉期限从挪用公款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中,“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

不管挪用公款的目的以及用途是什么,只要挪用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那么相应机关单位对公私财物的管理支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已经实际地遭受了损害,这不会因为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而有所区别,所以,此时可以说犯罪已经成立,追诉时效即可开始计算。

在单位就职的职员,不得因为自己出现了资金短缺等的情形,就擅自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涉嫌犯了挪用资金罪。根据最新挪用资金数额标准,挪用的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法院就有可能认定挪用行为人犯了挪用资金罪。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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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如对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三是对一般犯罪中的从犯的犯罪数额的认定上,笔者认为以定罪的数额为前提,适当参考其个人所得赃款数额较为科学合理。因为共同犯罪中从犯不起主要作用,完全是在主犯的领导下进行,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而这种“作用”通常都是通过“数额”表现,所以考察其所得数额是合理的。假如以犯罪总额来认定,在实行犯场合下直接参与额会小于或者等于共同犯罪总额,而在帮助犯场合下,间接参与相当于总数额,这两种场合差别比较明显。所以,在处理从犯犯罪数额的问题上要将定罪数额和个人所得赃款数额全面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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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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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为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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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伤残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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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1)故意违反有关公款管理的规章制度;
(2)故意违反有关公款使用的规章制度,未经合法批准、许可。
2、挪用的本意
挪用的本意,是指公款私用、移用、占用、借用。行为目的是为了使用,而非占有公款。其中,行为的目的包括: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
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明知是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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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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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特点
1、挪用公款具有非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许可(包括直接明示的许可或间接明示的默许),违反规章制度私自动用公款。其中,规章制度具有广泛性,因此,挪用的非法性具有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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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擅自借用的特性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明知是公款;
(2)是否故意非法使用;
(3)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
(4)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罪或侵占罪处罚。因此,挪用公款罪与罪、侵占罪在行为人犯意发展过程中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开始为使用公款,后来可能发展为占有:而罪、侵占罪却始终贯穿占有公款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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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数额如何认定
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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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该怎样判刑?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2、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4、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5、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各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6、缓刑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1996年6月26日)规定,对下列挪用公款犯罪分子可不适用缓刑:
(1)犯罪行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没有退赃,无悔改表现的;
(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将赃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的;
(4)属于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或有数罪的;
(5)曾因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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