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对于挪用资金高达300万元之巨的情况,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该行为应被视为数额特别巨大,将会面临从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处罚。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本法条仅涉及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如果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用于营利活动,甚至是从事非法活动的,都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若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且未能及时返还的,则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其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和收益权,而犯罪对象则是这些单位自身的资金。这里所说的“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者实际控制并使用的所有以货币形式体现的财产。本罪的主体是具有特殊性的自然人,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正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的资金,而且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仍然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