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履行民法典规定的权责过程中,物权担保债权人所享有的法定权益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此种权力源于双务合同制度之中,对于应当同时履行的违约责任的一方,如果能提供充足证据来证明另外一方当事人在应当履行债务的相应时间内无法履行或未能按照约定履行,那么其便有权保留自身负有的给付责任,而这种保留给付责任的合法权利即被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