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是否仍具备驾车资格的问题时,其具体情况需依照案情来做出判断。以下将对两种情形分别作出阐释:
首先,若犯有此罪并因此被吊销驾照,则在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取得新证,故在这期间内是无法驾车的;
其次,若在五年期满之后,再次通过考试获得驾照,那么便可恢复驾车资格。关于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客体要件。该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从而引发潜在的风险,即对不特定且众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财产构成威胁;
第二,客观要件。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罪行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并且情节严重;
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实施者。在实际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机动车驾驶员;
最后,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但仍然希望或放任此类状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