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诚然如此。倘若并无任何实质性证据支持,便不可启动刑事拘留程序。拘留的必要条件是具备初步的犯罪证据。
然而,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拘留实则为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实施侦查工作的过程当中,遇到了法定的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的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此需着重指出,刑事拘留并非刑事处罚的一种手段,而是一种强制性的司法程序。拘留犯罪嫌疑人之后应立即展开讯问,并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决定是否提出批捕申请。若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则应在拘留犯罪嫌疑人的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如发现不应拘留的情形,须立即予以释放,同时发放释放证明文件。若经判断认为应当逮捕,则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交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提交审查批准的期限延长至一日至四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