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明确要求,该类刑事案件不得通过异地传唤等方式展开调查。若犯罪嫌疑人身处异地,则应交由警方居住地的公安部门来执行传唤任务。对于那些无需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哪怕他们身处异乡,也能以传唤的形式将其带到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城市或是乡镇内部的特定场所或是其本人的居所进行审询。
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申明并出示来自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文件。
至于在现场抓住的犯罪嫌疑人,在出示相应的工作证之后,亦可采取口头传唤的方式,但务必在审讯笔录中详细记录这一情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