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罪的另一独特之处在于其被视为持续犯。该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持续犯是指针对同一个法定权益实施不断且不间断的侵犯,并具备时间上的连续性特征。具体到该罪名而言,尽管将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进行收买,仅构成一次短暂的行为,可视为一个单一的动作。
然而,这种行为所引发的对妇女和儿童法定权益的侵害却是持续存在的,换言之,该种犯罪状态在时间上呈现出不间断的特性。因此,对于此类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自犯罪行为终结之日起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