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常情况下,实施拘留行动的是执法人员,且必须持有相应的法律证件才具有合法性。若是当事人能够自觉前往接受警方问询,无疑可以为警方节省大量时间与精力,此类行为将视为自首情节,有可能因此获得减轻或从轻处罚。在实施拘留之后,决定部门需要在24小时内向被拘留人家属或其工作单位等有关方面书面通告拘留的原因以及羁押场所。但需注意的是,若此通知过程中存在阻碍调查或者当事人隐私难以对外公开等特殊情况时,相关部门则无需进行通知。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