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根据相关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被羁押的罪犯时,需遵循严格的时间限制。律师与罪犯之间的接触时间被限定为每次一小时,每月最多进行1到2次会面。
2、当辩护律师手持展示其拥有有效律师执业证书、已由律师事务所以及委托人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前去探望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看守所应迅速做出反应并安排会见,并且最晚的会见时间不应超出48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