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不再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此处所指犯罪人员必须在长期的服刑期内保持良好行为举止,真切地悔过自新,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接受系统化的思想道德及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参与各类文化、政治、科技学习活动,积极投身于艰苦的体力劳动中,努力实现个人生产目标,或是由于年龄过大或身心残疾(自我伤害与自残情形除外)而真正失去了继续犯罪的能力。
2.存在特殊情况。这主要涉及到国家在政治、国防、外交等领域的特殊需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