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粤东地区在处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时是否可以豁免判处被告人拘役,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最终由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应处以拘役刑罚,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然而,如果行为人具备一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例如主动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等,那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有可能会考虑酌情不对其适用拘役刑罚。但是,这种做法并不代表是法律所规定的普遍性豁免,而仅仅是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案例所做出的个别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