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当公安机关在执行办案过程中对于涉案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的手段,在经过整整30个日夜的侦查之后,若经查明其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且无需接受法律制裁的情况下,则应依法将当事人释放,恢复其人身自由;
然而,如在侦查尚未完结的情况下,仍有必要对其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工作,那么就必须对现有的刑事强制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式来替代原有的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