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追诉时效乃由刑法明确规定之司法机构追究特定犯罪主体刑事责任的有效时间段。若犯罪行为已然超过该法定追诉时效期间,则无需再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责任追究;若是已经对其进行了追究,那么应当撤消相关案件,或者对其不予起诉,或者宣布其无罪。
2、犯罪行为自经过以下特定期限之后便不再受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处以不满5年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即为五年。
②法定最高刑处以5年以上但不满10年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③法定最高刑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15年。
④法定最高刑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其追诉时效期限为20年。
如若在20年后仍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追诉,需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