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取保候审期间,通常情况下并未颁发特定形式的证明文件,然而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以记录这一经过的重要环节。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局、检察院或者法院在做出决定后,将会制作并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送达《取保候审决定书》,此份决定书实际上可以视作是一项证明文件。在取保候审的全过程中,嫌疑犯或被告务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定期报到,并且随时准备接受传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