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依据法律规定,侦查部门在对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满37日之后,应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核准并授权进行逮捕。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检察机关注觉到证据并不充分或者认定犯罪事实存在争议时,有可能拒绝批准逮捕,从而导致嫌疑人得以释放或者执行其他强制性措施,例如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反之,若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那么嫌疑人将会进入逮捕后的侦查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