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看守所内,律师有权利与当事人见面交流。这是因为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首次传唤询问或者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他们便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及代理申诉、控告等专业服务。并且,若因实际困境而无法自行聘请律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亦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其指定适当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因此,在看守所内,律师是完全可以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交谈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